朗读
临民〔2010〕165号
关于重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把全市民政系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根据市法制办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民政系统进一步重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十项制度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临海市民政局领导学法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水平,使我局的市管领导干部成为全局干部带头学法的榜样,不断增强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特制订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一、局领导学法制度
(一)学习方式
1、坚持以自学为主;
2、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或晚上进行);
3、坚持每年听取二次法律知识讲座,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里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
(二)学习内容
学习主要内容: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执行《信访条例》等保护当事人权利、规范信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三)学习要求
1、每位市管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按照局党组的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月学习不得少于一篇,切实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2、要提高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要结合分管工作和个人实际,明确学习任务,制定自学计划,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保证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同时,要求每位市管领导干部积极撰写调研文章侧重于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全年每人不得少于一篇。
临海市民政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的应诉水平,维护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开庭审理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出庭、应诉、答辩、质证等活动。
第四条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凡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其他人员应协助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对重大、复杂、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被处罚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涉及行政处理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应诉案件;
(四)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
第九条 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条 诉讼程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整理归档,并按照要求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临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订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时间
坚持每月二次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或晚上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坚持每年二次法律知识讲座,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里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
二、学习培训内容
1、法学基础知识、民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民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4、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5、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要求
1、全体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自觉养成善于学习的良好风气;
2、集中学习培训时,实行点到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附:民政系统组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内容。
民政系统组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内容
1、学习行政许可法知识读本;
2、学习民政法律法规;
3、局里组织机关全体干职及下属负责人进行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法知识培训,举办法制讲座(宣讲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利用网络、电视等,集中收看有关行政执法方面内容;
5、根据市里通知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参加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法培训和考试合格率分别达到100%;
6、积极参加市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参加率100%;
7、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和开展“12·4”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家”等活动,普及民政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听证制度。
一、本局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费由本局承担。
三、听证由局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并由该处室的非本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人员主持听证。在处室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可由局领导调剂其他处室人员参加。
四、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本局负责人指定,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由主持人指定,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设听证员一至二名,由主持人确定,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五、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纪行为;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六、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局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当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时,可以通过采取公告的形式通知。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宜公开举行的,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
(三)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四)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该回避。
(五)举行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2、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七)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退出听证的,或者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3、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听证的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4、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5、审查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许可意见;
6、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