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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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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救〔2006〕65号

 

 

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认真做好《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是确定敬老院性质、明确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职责、规范敬老院管理的一个规定,各镇(街道)要结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二、积极做好敬老院的申请登记工作。根据《暂行规定》,我市镇(街道)主办的18所敬老院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请各镇(街道)确定一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地位。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敬老院管理。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镇(街道)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兴办(即个人兴办)的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的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提高敬老院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计划分二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一期由我局负责,对18所由镇(街道)主办的敬老院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第二期由市老龄办负责,对全市个人兴办的养老院、托老所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各镇(街道)要按照规定的对象,组织人员参加。

五、切实做好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工作。五保供养资金主要在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各镇(街道)要对五保供养资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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