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2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瓦)的生产、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能利废,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省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孔洞率在23%以上的粘土砖,亦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计划、地税、建设、物价、土管、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工商、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
第六条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在城镇建筑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6层(含6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中掺有30%以上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的,可按国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设市场。
第九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批,须经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签署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及设计、施工人员,在设计、施工中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各乡镇或企业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性能优良的新产品,加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立项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缴纳专项用费。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或开工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无权批准减免专项用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经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验收,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少于40%,不予退还;达到40%(含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专项用费,其中使用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专项用费。
第十四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瓦)企业,应当按其粘土实心砖(瓦)销售额2%的比例缴纳专项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于每年7月10日前分两次征收,所收资金解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专项用费,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经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85%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
第十六条 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持新墙村退还申请表、新墙村专项用费缴款收据、新墙村销售发票、工程预决算表,在墙体砌完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申请退还手续;墙体砌完已经粉刷再通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的,不予退还专项用费。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用设备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尖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