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及其他人员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批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
乡村公益性墓地,乡村骨灰存放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倾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周期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处理。
第九条 公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从第11年起,墓主应交纳环境保洁费,一般墓穴第年每平方米交纳10—15年元,估价墓每年每平方米交纳20—30元。累计三年不交的,作为无主墓处理。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现,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报告;
(三) 公墓规划图;
(四)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海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以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