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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25号 |
JLHD01—2013—000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2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电网建设政策处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电网建设政策处理等有关规定》经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电网建设政策处理等有关规定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顺利实施各项输变电工程和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项目属地负责制。我市境内的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有关政策处理工作,由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及沿线各镇(街道)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街道)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变电所工程属于公用基础设施,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临政发〔2012〕7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下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项目属于市级重点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盘予以解决。应严格控制变电所项目带征地指标,同时可享受酌情减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三、严格控制电缆化项目。市域总体规划、市区控制性详规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均应明确划定电缆化实施范围,并应结合相应区域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电缆地下管沟等土建设施。电缆规划区域内应预留开关站位置,相应地块开发建设时,开关站用房应作为配套公建由开发方负责建设。
电缆规划区域内电缆化改造(含电力电缆、环网柜及电缆分接箱等设备),由市供电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并积极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资金。如批复项目存在资金缺口时,由项目提出方给与适当补助。
对于要求将原有架空线路改造入地的,或者要求在非电缆化规划区建设电缆线路的,原则上由提出方落实电缆化改造相关费用。
四、根据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永久性占地面积小,工程竣工后,塔基中间土地可复耕的特点,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建设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使用土地,建成后不核发土地使用证。电力线路铁塔基础占地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面积(详见附件)。
五、工程施工中造成农作物的实际损失,政策处理按照“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和“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对粮食作物、蔬菜、果树、林木等经济作物的损失,按其价值高低和生长年限实行分类补偿。
六、工程施工中涉及坟墓迁移的,如果坟墓迁移进公墓的按照当地普通公墓费用补偿;坟墓迁移不进公墓的补偿标准按本文件执行。
七、补偿方式按照“先施工、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由建设单位会同镇(街道)、行政村丈量核实,填写《损坏作物记录单》,待工程结束时,由镇(街道)负责,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结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