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二)伏季休渔管理控制指标(100分)
管辖或挂靠渔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的此项不得分。
(三)渔船管理指标(100分)
为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0〕47号)、《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2009〕120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分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落实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职责,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平安临海”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渔船主体责任落实,深化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渔船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切实提高渔船组织化程度,以“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减少违规事件”,确保实现2012年全市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同比“零增长”;推进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推进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渔船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增强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管理主体意识,增强渔船船东船长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渔民安全生产依法生产意识,进一步巩固我市渔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态势。
二、考核目标
(一)年度渔船管理工作考核在合格分以上。
(二)管辖或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4人/万千瓦以内(计算所得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不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包括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三)管辖或挂靠渔船伏季休渔无违规。
三、考核对象
全市各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四、考核内容
(一)事故死亡(失踪)人数控制指标(100分)
管辖或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4人/万千瓦以内(计算所得按四舍五入法取整)的为100分,超考核指标的该项不得分。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包括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该项不得分。突破控制指标的,每增加1人扣10分。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二)伏季休渔管理控制指标(100分)
管辖或挂靠渔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的此项不得分。
(三)渔船管理指标(100分)
(四)平安渔场创建指标(100分)
五、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考核方式:
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满后,在各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对各考核对象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提出考核结论意见。
六、考核等次及奖惩措施
(一)考核总分在320分以上(包括320分),且每一部分考核分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总分低于320分或其中一部分内容考核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各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但其管辖或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未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包括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在来年停止其新增挂靠渔船管理业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且其挂靠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包括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将取消其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资格,对其原挂靠渔船未选择转挂其他具备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资质公司的渔船暂由市渔船管理协会代管。
(二)考核得分在沿海各渔业村、港闸口和渔政分站等渔民集聚场所进行公布,引导渔民择优选择挂靠渔业服务公司(渔业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