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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委〔2014〕1号—转发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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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委〔2014〕1号

转发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台州市安委会转发国务院、省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安委办2013年12月5日下发的《转发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油气、化工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临安办明电〔2013〕2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转发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台安委〔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安委〔2013〕16号)(下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市安委会11月27日下发的《转发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油气、化工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台安委明电〔2013〕2号)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对照《紧急通知》明确的7方面40条检查内容,对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全面深化管道隐患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完成整改。并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在2014年2月1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部分单位已按台安委明电〔2013〕2号要求报送整治工作总结的,若有补充内容,请重新报送)和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检查情况一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88511080)。

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浙江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浙安委〔201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对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油气、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13〕3号)检查重点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对照《紧急通知》明确的7方面40条检查内容,按照企业自查、市县属地排查、省级重点抽查的方式,督促企业逐条完成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在2014年1月31日前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检查情况报送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紧急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专项整治前期开展的工作,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注意检查方式、注重检查效果,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深化管道隐患整治,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积极发挥各级管道保护平台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理清工作边界,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将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组织开展油气、化工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辖区内动态的管道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现状数据库。

2.发改(能源)部门: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下同)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3.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召开油气管道依法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加强对油气管道偷盗、占压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住建(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燃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管道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加强对上述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5.交通运输(港航)部门:牵头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管道、化工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上述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

6.质监部门:加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化工园区(集聚区)内外、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工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承担管道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环保、水利、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部门,积极发挥安委会、油气管道依法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护路护线联防联控专项组等油气保护工作平台的作用,合力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领导,全面推进油气、化工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此次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督促、落实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专项整治部门间的联合检查、执法和治理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道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政府和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执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一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二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四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积极组织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要积极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

此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看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工作薄弱的地区、企业和环节,要进行“补课”。对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与此同时,要针对冬季特点,严格落实防冻、防火、防爆、防雾、防滑、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扎实抓好这次专项排查整治。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严格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工作调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搞好自查自纠。各管道管网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凡存在管线老化、与民用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严重隐患的,立即整改;凡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要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搞好舆论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反对“四风”、转变作风,组织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广泛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抓住典型事例,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五)搞好政策引导,构建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需要搬迁、关闭的企业做好规划,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支持企业做好工作。对无力解决困难和问题的企业,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为其排忧解难。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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