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13]2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入党的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二、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不执行此次调标,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提高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附件: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