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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由于本市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一步到位存在困难,分3年过渡时间,至2009年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有关数据公布。

  5、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本市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8、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已按老办法标准缴纳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金额除以20%重新确定2006年度缴费工资,相应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重新确定后的缴费工资和2005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0113元)的比值。

  9、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个别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时已按当时政策预缴2006年7月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10、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2006年7月1日后已按11%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异地转出的,其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11、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并对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及时接续,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

  12、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时,2006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重新划建。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3、“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本市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1(下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后,下同)执行。

  本市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1992年一体化基本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开始计算。

  1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保留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5、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6、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17、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到龄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服刑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其缴费工资指数为零指数;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年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时间从办理好手续次月起执行。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8、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乐政〔1998〕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9、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

  20、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

  参保人员在1992年本市实施一体化基本保险制度以前中断的工作年限不设零指数。

  21、对1997年12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其中:全国劳动模范的增发比例为15%,省级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1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其中: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增发比例为10%,累计满5年但不满10年的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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