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推动“生态乐清、绿化殡葬”进程,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消除“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6〕128号)精神,现将我市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葬法的类型选择。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壁葬、撒江、撒海或骨灰集中存放骨灰堂(楼、廊、墙)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各乡镇、村(居)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操作性强的生态葬法。平原、沿海地带、少山地区以建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集中存放为主、生态墓地为辅的葬法;山区、半山区以建生态墓地为主、集中存放为辅的葬法,大力提倡骨灰树葬、撒江海、深埋不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型处理方式。
二、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墓地规模不宜盲目过大,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每亩建墓穴300穴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数量,合理确定生态墓地用地面积。生态墓地根据各乡镇人口基数、人口分布情况、地理条件和地域特点,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村(居)或相邻几个村(居)为单位联合建设。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时避开“三沿五区”视线范围,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生态墓地建设不占用地指标。
三、生态墓地建设的土地利用。生态墓地建设要与“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两沿五口”综合大整治、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因青山白化治理及工程项目建设迁移的私坟要优先安置到生态墓地。私坟迁移后平整出来的土地作为新增耕地,纳入土地指标体系。
四、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从快、手续从简、收费从低、监督从严”的要求,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工作。生态墓地建设项目选址由乡镇政府初审确定并制订建设规划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牵头召集市规划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审批。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生态葬法的审批,参照生态墓地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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