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金额不变,每人增加的10元由市财政负担。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必须达到85%以上。
二、筹资时间
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筹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
三、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