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6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功能为目标,以国际化引领、市场化推动、信息化提升、城市化带动、集聚化发展为要求,坚持规划先行,注重政策引导,实施项目推动,优化发展环境,扎实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努力构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生活性服务业为基础、新兴服务业为支撑、公共服务业为保障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服务业占GDP比重达40%以上。
二、优化发展环境
(二)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服务业领域外,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对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服务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可以首付20%,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投资服务业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等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多处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设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缴纳。
(四)积极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发展,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平台,完善落实中介机构诚信过失惩戒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长效管理办法。
(五)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规划编制、法律事务、后勤保障、体育健身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六)积极搭建服务业招商平台。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精心包装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招商项目,通过摘牌一批、自报一批、指定一批,落实招商项目责任主体,将招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创新服务业招商机制和方式,积极主动对接国际、国内知名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一批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品牌入驻我市。大力实施乐商回归工程,引导更多乐商进入我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领域。
三、强化要素保障
(七)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省、温州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尤其是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乐商回归企业或者国内行业前十强的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服务业项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评估价格修正后确定。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者国内百强企业、行业排名前十强的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用地单位充分利用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八)加大服务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乐清创业和工作,以企业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三年内上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以列入成本核算。温州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批准后可以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部分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重点项目负责人、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地赴境外考察和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服务业工作的能力。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酌情给予财政补助。
(九)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商标权、专利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按规定及时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其中,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实现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商业用电实现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四、实行税费优惠
(十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中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服务业企业购进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为2年。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四)对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1至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五)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六)引导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我市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业企业,市财政在其创办第一年给予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部分7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部分60%的奖励。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
(十七)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兼并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加大财政扶持
(十八)落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3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并逐年增长。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公共平台、集聚示范区及环境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