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乐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标本兼治,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善政良治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府办、市考绩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乐清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 的要求,对审计整改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
(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人和责任机构。审计整改责任人为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责任机构为其内部审计机构。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责任机构为纪检监察机构。
(三)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单位和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市审计局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市审计局依法移送的违法违纪事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查办,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对市审计局依法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对市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共同督促落实整改。
(四)建立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市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常务会议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由市考绩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以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同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各镇(街道)、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实效。
(五)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接受审计的各镇(街道)、各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改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审计移送本单位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市审计局应当定期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六)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市审计局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审计决定、未采纳审计建议、未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未落实审计信息等渠道反映和领导批示要求整改事项等未有效进行审计整改的,应查明原因,予以督促落实。必要时,提交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七)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市审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后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对存在问题突出且具备整改条件,而逾期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市考绩办予以通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与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纪委(监察)、组织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市审计局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力度,采用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审计结果公告等方式,在公开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的同时,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