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化学性污染;
(2)水华(藻类)污染;
(3)人为破坏的污染;
(4)其他污染事故(包括工业、农业、生活、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等);
(5)自然灾害。
1.4 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将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淡溪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6)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钟前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109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5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6)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白石水库、福溪水库及其他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7个/升以、108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20以上1/10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6)危险废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7)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技术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建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时设在市环保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市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职责: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办理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调控,配合维持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交通秩序,参与因车辆倾倒事故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运维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参与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市农业局(林业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以及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2.4 应急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按需转为指挥部后,其下同时成立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及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局和属地政府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和属地政府等组成,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环保等部门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库区及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对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1.2 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库区周边道路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水库,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2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3.2.1 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饮用水源安全巡查员岗位,定期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联合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部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加强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自来水出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趋势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
(2)生物毒性预警
加强生物毒性监测预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2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结合水源地特点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