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安委〔2017〕16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副市长按市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应的专业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在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落实好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构成。
第七条 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参与拟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其他责任。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参与拟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未经审批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等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下级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府办(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武部工作职责: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调、报批事项。
第十三条 市检察院工作职责:
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
第十四条 市监委工作职责:
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问责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能力。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市委政法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适时提高权重。
(二)统筹协调涉及安全生产的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市编办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市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争议,研究提出市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面职能配置的调整意见。
(二)配合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第十九条 市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市级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六)负责包括现代物流在内的服务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等。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销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严格道路机动车辆、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管理。
(四)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市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八)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校舍、学校场地、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四)与公安、交通部门分工协作做好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已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排摸,并报市政府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与研究纳入重点研究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民宗局工作职责:
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依法依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九)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符合我市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政策的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二)根据市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四)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必需的资金,支持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推广应用、市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等,加强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八)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
(二)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规定落实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大工伤预防工作的力度。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会同市安监局对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统一管理。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负责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报市政府取缔。
(七)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