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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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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乐清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乐委发〔2018〕18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精神,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均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亩均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政府通过事先明确承诺事项清单和内容,实施“承诺制”,减少项目开工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

在工业用地区域范围内对工业类(含M0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推行“标准地”制度,重点为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区(智能电气特色小镇)等区域范围,须核准的或特殊管理的项目除外。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总体评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区(智能电气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范围内,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小微园及其拓展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行业要求、规模、结构和布局,选择确定实施区域评价的具体事项,按程序组织区域评价,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区域评价成果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的不同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市发改局牵头做好区域评价工作。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8)》(浙亩均办〔2018〕2号)和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标准地”工业项目联合达产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温经信投资〔2018〕86号)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利用指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市经信局牵头做好全市各区域控制性指标的统筹工作。

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具体地块有其他特殊指标要求的,应一并纳入)。

(三)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市审管办负责梳理承诺事项清单,牵头出台审批承诺具体实施办法。“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相关审批部门、项目所在地签订“标准地”使用承诺书及项目管理协议。在此基础上,企业也可以要求审批;企业要求审批的,由发改部门实行“一窗服务”。企业作出的承诺应由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通过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开工建设。

(四)强化监管服务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的具体办法。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住建部门要加强对M0新型产业项目建筑方案设计的指导把关。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企业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落实联合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信部门牵头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功能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通过验收的,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达产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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