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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机构改革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原《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合并修订为《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修订《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上述《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2.1  危险性评估

2.2  应对能力评估

3 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专业技术机构

3.5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分级与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事件分级与响应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  件


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和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行业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风险评估

2.1  危险性评估

各乡镇(街道)卫生应急事业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卫生应急体系存在“有而不精,有而不全”的问题,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需求差距较大。我市较大的人流、商流也给各类传染病防控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且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商贸人员流动频繁,给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增加了非常大压力,流动人口监管缺位导致潜在公共卫生风险也较大。近几年H7N9、登革热疫情在我市时有发生,每年均有多起未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当今新发传染病和境外输入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风险不断增加,近几年有新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出现,特别是2019年末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我市的卫生应急体系冲击影响巨大,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能力要继续加强。

2.2 应对能力评估

近几年,我市卫生应急建设成果显著,2014年我市获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市称号,5家医院为温州市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目前,我市建立市级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员54人;卫生应急队伍53支,队员762人,形成以“卫健内部联动、部门联动、乡镇(街道)联动、跨地区联动、社会联动”为主要内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能够应对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中毒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我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中,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力争到2022年底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覆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全过程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医疗求助、应急物资保障“六大能力”全面提升,实现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应对,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影响自主应对。

3 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转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3.1.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市委书记或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单位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单位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铁路建设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海关办事处、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

3.1.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启动响应后,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向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卫健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3.1.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

(2)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

(3)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引导。

(4)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5)市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访和群众上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6)市发改局:负责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对全市经济发展影响及相关重要民生商品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提出稳定相关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的措施建议。

(7)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正常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卫生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0)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落实宗教场所预防和控制措施。

(11)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必要时协助市卫生健康局摸排需要医学观察人员,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12)市民政局:引导、指导依法规范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对全市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人力社保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员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做好因公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工伤评定工作,落实相关待遇补助。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禁止野生动物市场交易,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巡护监测,指导野生动物繁育场所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野生动物疫情情况。

(16)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公路、水路交通卡口的卫生检疫工作,做好优先调度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饲养动物疫情情况。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8)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加强对各类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商务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9)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国际、国内旅游业疫情了解,及时发布旅游警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工作,严格旅游团队健康监测档案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局;做好星级饭店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抓好市级公共文化场馆防疫措施落实,指导基层公共文化场馆落实防疫措施。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援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所需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加强医疗废物处理(疾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做好危化、矿山企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做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场所的野生动物类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相关商品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23)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医保政策制定与执行。

(2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6)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市政府办公区域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27)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各公共运动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28)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全市内外资招引政策制定和全国异地乐清商会等工作联络,协助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

(29)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等各类防控措施落实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撑工作。

(30)团市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下属对外服务场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31)市工商联:负责联系各类商会,确定在疫区经商人员信息,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乡镇(街道)。

(32)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救援队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3)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

(34)市海关办事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收集、分析和通报国内外有关传染病动态信息。

(35)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对外服务营业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依法协助做好重点人员排查、管控人员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7)市铁路建设中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内轨道交通站点与集团内部的防控措施的实施;落实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发现感染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工作。

(38)铁路部门:协调各铁路企业,配合做好全市进出车站和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发现感染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正常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当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政府同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转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的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3.4.2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3.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病人标本采集、检测与送检,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4.4  海关机构

负责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研判及预警;在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评价各种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处理措施方案。

3.5  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1)。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海关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见附件2)。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c.各乡镇(街道)。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专业机构审核后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涉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报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向温州市卫健委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温州市卫健委;市卫生健康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温州市政府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局。

5  分级与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件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温州市卫健委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乡镇(街道)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根据温州市核定的疫区范围进行管控;根据省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防控要求,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授权后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监督执法。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有关规定可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做好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与送检工作,并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院感事件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和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积极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在线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2.6 海关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事件分级与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5.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及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县(市、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疫情或输入性病例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1.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启动每日工作日报告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与管控督查。

实施Ⅳ级响应,落实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迅速组织乡镇(街道),卫健、宣传、经信、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管理、旅体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卫健委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组,执行工作专班制度,负责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制订,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重点人员排查与登记;村(社区)、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入口和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重点地点、重要场所管控措施与环境消杀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物资供应。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治工作,按照“一点一方案一专班”的要求,做好属地集中隔离点和隔离村(社区)楼栋的服务保障,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管理,重点管控人群的社区排查、随访与健康监测登记,病例居住、工作和活动场所的消毒处理,村(社区)、企业与各类工作、活动场所爱国卫生运动与环境卫生整治等防控措施的落实与督查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并做好相应人员数据统计与上报等工作。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和技术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做好院内感染控制、病人诊治、标本采集和检测送检工作。 

(6)市政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疾病的科学防控知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引导群众尽量减少聚集性活动;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7)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2.1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1个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1个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市内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病例疫情或出现本地病例聚集性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5)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温州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温州市政府Ⅲ级响应,成立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协调、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向温州市委、市政府建议调整响应级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实施Ⅲ级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政府增加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综合组、管控组、医疗组、宣传组、保障组、督查组等工作组;必要时增设其他工作专班,执行工作专班制度。

(2)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人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负责卫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办理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公文的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的会务和活动组织;起草审核重要会议和向上级报送重要文稿,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形势和重大风险,定期汇总、整理、分发和上报疫情防控工作各类数据和有关信息,经授权后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承担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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