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风险评估
2.1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历史发生情况
2.2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趋势
2.3 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准备
4.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4.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4.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4.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5.应急响应
5.1 预警分级
5.2 响应分级及启动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
5.5 响应终止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与培训
8.2 演练
9.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管理与修订
9.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乐清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应急管控。落实乐清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根据市级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风险评估
2.1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历史发生情况
根据温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4年以来,乐清市仅在2014年出现3天重污染天气,其余时间均未曾出现重污染天气。
2.2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趋势
根据重污染天气历史情况分析,近五年来乐清市仅在2014年出现3天重污染天气。从空气优良率趋势可知,2014年乐清市空气优良率为90.1%以上,2015年以来空气优良率均保持在94%以上,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显著,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出现概率较低。
2.3 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乐清市及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乐清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在摸清本行政区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基础上,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落实减排措施。定期核算减排基数,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环境应急队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预设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3)市发改局: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5)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公安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8)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建筑工地执行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道路扬尘防治、违法建筑拆除扬尘防治,停止道路开挖,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负责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市政工程停工名单并及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6)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供电局: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做好市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
(18)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协调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4.应急准备
4.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