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2018年度激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
专项激励资金2018年度激励办法
为充分合理利用浙江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结合我市现行振兴实体经济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制定2018年度该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相关办法。
一、进一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含进口设备、二级能效以上变压器及附件)、技术转让、软件购置、测试安装费总额(以下简称“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列入省经信委“四个百项”的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
获得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或者国家发明专利的产品实行产业化的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其享受的补助在上述比例上再提高1%,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20%。
二、进一步加大新兴产业培育力度。列入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高端传感器、嵌入式软件产品、半导体、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库的企业、ABC类高端人才领衔在我市成立的企业(占股30%以上)、生物医药科技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我市高端装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不含税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销售价的5%给予补助。本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购本地制造装备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但单独采购本地制造装备的,其实际采购额须在50万元以上。企业采购三轴以上机器人(机械手)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
被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乐清专家组遴选的乐清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25%、20%给予补助。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及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经济培育力度。两化深度融合项目,其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CAD、CMA、ERP软件等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 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