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建设批后监管,保障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有效管控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个人住房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做到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
二、工作要求
(一)定位放线到场。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在基础施工前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的定位放线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户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驻村干部组织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测绘人员到场,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并拍照存档。
(二)基槽验线到场。工程施工至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房户应当立即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建房户要求验线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驻村干部组织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测绘人员到场验线并拍照存档。验线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逾期不改正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三)施工过程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个人住房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巡查监管,确保建房户严格按照批准建设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市住建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对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建房户提供有关资料并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有影响个人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发现未按照批准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拍照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线索的,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市国土资源局。
(四)竣工核实到场。个人住房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市住建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申请表见附件5)。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住建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自出具书面告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市住建局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个人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信息统一纳入系统管理。建房户用地批准文件有关信息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录入温州市防违控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规划许可有关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温州市防违控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核实四个环节的相关记录表由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输入温州市防违控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查处。
五、本制度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内容与乐政发〔2017〕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