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1-2018-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路灯管理工作,保障路灯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路灯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温州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温政办〔2013〕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城镇建成区内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灯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
第四条 路灯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要求。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是路灯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路灯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建设局下设路灯管理所,作为路灯设施的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参与路灯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监管。
第六条 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局等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路灯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路灯设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各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次年建设计划报市市政公用建设局。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计划,组织制定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时,有涉及路灯设施建设的,应当将路灯设施列入配套建设项目,其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路灯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道路、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路灯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路灯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 节约与能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路灯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路灯管理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路灯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光控制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稳妥推进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第十四条 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路灯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淘汰全部低效路灯照明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路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第十五条 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管理路灯设施。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路灯设施运行维护费和电费,保证路灯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