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政策实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大力推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推进产业和区域“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实现乐清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但不包括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
(1)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单位电耗税收。
(2)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其中,工业零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7.5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
规模以下企业:
(1)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占60%、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占3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占70%、税收实际贡献占3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75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320万元/亩,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5%,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年,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7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吨。
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40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8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2.5元/千瓦时。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三、分类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开展综合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设备制造、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其中电工电气行业分为配电开关、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控制电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五个细分行业。规上企业按行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规下企业按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5月底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A类为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6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50%(含)的规下企业。
(三)B类为改造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含)-35%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50%的规下企业。
(四)C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
四、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定档、提档、加分、降档、否决、保档、限档
1.定档:(1)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企业);(2)省级“三名”企业;(3)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提档:(1)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2)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企业;(3)“千人计划”及相当该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企业;(4)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5)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6)获得省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7)乡镇(街道)、功能区推荐的规上行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最高提档到A类)。以上七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加分:(1)高新技术企业加10分;(2)省级绿色企业(绿色工厂)加10分;(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技术、工业设计)中心(仅选一项执行)加10分;(4)年销售收入1-5亿元企业加10分。以上四类企业可以累计加分。
4.降档:(1)乡镇(街道)、功能区上报的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特殊企业;(2)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工业企业;(3)评价年度环境信用评级被评为“红色”的企业;(4)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的企业;(5)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6)经查实有隐瞒事实的企业。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5.否决:(1)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2)评价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3)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4)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5)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6)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7)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低小散”企业。以上七类企业直接列为C类企业。
6.保档:(1)评价年度第一次上规企业为A类企业(评为A+类的除外),不占用名额比例;(2)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嵌入式软件、半导体芯片、高端传感器、智能微电机、汽车控制模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上企业和“千人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企业评价不低于A类。
7.限档:(1)当年下规的企业不能评为A+类企业;(2)年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规上企业和低于10万元的规下企业不得列为A、A+类企业(初创的科技型企业除外)。
定档、提档(包括加分后提档企业)、降档企业数不占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符合定档、提档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加分。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可同时执行,提档企业中有符合降档条件的,只选择降档条件执行。具体定档、提档、加分、降档、否决、保档、限档企业名单,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相关部门提交至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二)集团公司与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单独评价或者全部企业并表统计(即每家公司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累加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二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并表统计后子公司不占用名额比例,并各自进行提降档。
(三)对新注册企业、上年度“个转企”企业设立二年过渡期;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设立三年过渡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如企业的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评价时核减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对实施联合重组没有超过一年的企业;对按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而关停转型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不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参照B类企业执行,但企业主动申请并经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评价结果执行。
(四)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导向政策实行用地评估机制,可以不参照企业综合评价结果。
五、结果应用
对评价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财政、税收、人才、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见附件。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优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70%,自用房产税减征30%;
3.在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
4.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5.重点支持规下企业进入小微园区发展;
6.优先列为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单位,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重点保障类”对象;
7.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和用能指标,优先参与污染物排放交易;
8.优先满足融资信贷需求,并优惠利率定价,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经费的信贷需求,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万元。
(二)A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支持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享受财政资金奖励;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自用房产税减征10%;
3.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