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政府定价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了采用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气源的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将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年用气量不超过33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3.10元/立方米(含税,下同);
第二档:年用气量超过330不超过50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3.72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年用气量超过500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4.65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价格,可选择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市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所有煤改气用户用气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0.6元/立方米以内。
三、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调整时,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居民用气乐清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