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相应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范产生新的“两链”风险,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我市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征信担保。根据省、温州市要求,确保2018年底前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单户3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6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合作体系。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合理确定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企业贷款业务利率,不得以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配合省担保集团公司建设信用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政银保合作与风险分担体系。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不得将已有风险贷款转嫁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上;一旦发生风险,需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其余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探索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实行风险分担;积极争取与上级担保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积极探索在企业年化总费率8%前提下的风险互助金制度。
(四)建立财政补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
(五)建立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为考核重点。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人员给予一定的激励。
四、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等。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次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单户企业的循环授信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其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
2.贷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