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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浙江乐清工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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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8-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浙江乐清工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省级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园区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更大幅度的“放”,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为开发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区域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乐清经济开发区核心区+乐海围垦北片,面积11.27平方公里,即浙环函〔2015〕376号文件核准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区域)。   

三、改革行业负面清单

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温州市环保局的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三)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除外);

(四)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热浸锌、电泳、喷漆工序项目;

(五)制革、造纸、电池、橡胶制品、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水洗工艺项目;

(六)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七)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项目;

(九)其他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

四、改革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根据《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内含3个环境功能分区,分别是:“乐清市交通干线绿色廊道生态功能保障区(0382-Ⅱ-4-5)”“乐清市绿色生态新城发展环境优化准入区(0382-V-0-1)”“乐清市环保产业环境重点准入区(0382-VI-0-4)”。这三个环境功能分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空间准入要求:

生态功能保障区:①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②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

环境优化准入区:①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②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③优化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功能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环境重点准入区:①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三类工业建设项目。②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③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电镀和酸洗工序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相关标准,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Ⅱ时段二类区排放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表1、表2排放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各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排放标准如有更新须执行更新后的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1.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上限清单

规划期

种类型

项目

规划近期

规划远期

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工业废水

废水量(万 t/a)

现状排放量

529.9

随着污水管网改造,截污纳管水平逐步提高,水环境质量趋势整体趋好。

总量控制限值

599

701.8

COD(t/a)

现状排放量

527.02

总量控制限值

357.67

419.35

削减量

-169.35

-107.67

氨氮(t/a)

现状排放量

42.24

总量控制限值

19.05

27.27

削减量

-23.19

-14.97

氰化物(t/a)

现状排放量

1.7

总量控制限值

1.91

2.22

锌(t/a)

现状排放量

3.4

总量控制限值

4.45

5.98

铜(t/a)

现状排放量

1.73

总量控制限值

2.08

2.59

生活废水

废水量(万 t/a)

现状排放量

7.84

总量控制限值

90.7

353.8

COD(t/a)

现状排放量

29.93

总量控制限值

54.42

212.28

氨氮(t/a)

现状排放量

3.7

总量控制限值

7.26

28.3

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工业废气

烟尘(t/a)

现状排放量

30.91

随着减排任务开展、清洁能源逐步普及,环境空气质量整体趋好。

危险废物总量管控值

危废产生量

(万t/a)

总量控制限值

1.46

1.48

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2.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区域声环境质量:居住区,商业、居住与工业混杂区,工业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2类、3类、4a类声功能区对应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规划区实施后执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

以上环境质量标准如有更新须执行更新后的标准。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订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五、改革实施内容

根据具体入园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在改革区域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降低环评等级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具体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审批程序办理环评审批),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改革后办件流程

(一)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陆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办理。

主要审批流程为:环评文本受理→审查→受理情况公示→拟批公示→审批→文书送达。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4号令)属于“报告表”改革后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备案材料准备

(1)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针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附件1);

(3)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附件2)。

2.备案申请受理

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3)作为已备案依据,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受理通知书》及相关信息进行依法公开。

(三)网络登记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4号令)归属于“登记表”类别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浙江政务网实施网络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审管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任成员,负责改革具体事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实施环评审批、备案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改革区域企业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工作。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企业供地、招商引资方面,按园区专项规划和区域环评确定的产业方向严格把关,防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项目;做好园区企业建设过程中基建、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投建与审批、承诺相符性的监管;收集、汇总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开展面向企业主的改革工作宣传;开展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

市审管办:协调改革过程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间的工作;协助开展改革宣传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健康推进

市环保局根据《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改革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自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实施事中监督管理,对改革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区域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可管。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基本建设与设备投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审批或承诺的要求开展建设。对不按要求投建的行为,及时介入管理,引导园区企业建设过程中基建、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投建与审批、承诺相符。

市审管办负责监督改革工作实施,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协调。

(三)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

市环保局加强对企业、有关单位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有关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诚信意识。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园区企业和拟引资入园的企业开展改革工作及环保守信意识宣传。

市审管办做好改革宣传、网站平台建设、办事手册制订等。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2.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甲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编号为:××)在××网站(链接地址:××)(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了内容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受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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