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三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定点屠宰场(点)、科研教学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饮行业;及时查处经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属地乡镇(街道)河道保洁单位打捞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交当地收集点或直接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应规划设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组织实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监督动物散养户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及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重点场所巡查及部门间执法抄告等相关工作,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及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