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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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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QD01-2018-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

(一)投资主体为世界五百强或国内五百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地传统企业成立的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五企业,在外乐商(总部回归),专精特新企业、龙头企业、高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国千、省千等人才投资创办的企业;

(二)产业导向符合《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我市“1+4”产业方向;

(三)项目投资总额应当在3亿元以上,其中专精特新企业、龙头企业、高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国千、省千等人才投资创办的企业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投资规模要求;

(四)投资比例要求。国千、省千等人才创办的企业对项目的投资占比应达到30%以上,其他各类主体对项目的投资必须绝对控股;

(五)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

(六)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达到A或A+。

第三条  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创业创新原则;

(二)正确产业导向与合理产业布局原则;

(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新动能培育原则;

(四)公平、公正、务实原则。

第四条  建立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审查。企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功能区管委会,由其向审查小组提出审查申请。

(二)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认定。由审查小组组织召开审查小组成员会议,并邀请专家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专家对提交审查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根据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量化标准评分,分别给出予以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审查建议。审查小组根据各审查专家的审查建议审议,出具予以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

对于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高能耗重污染项目,以及审查分值在75分以下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

第六条  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审查基本分为100分,分别按照初创企业和已达到一定规模扩大再生产企业两类,从政策导向、投资建设、技术水平、现实(实施)条件、发展前景五方面进行审查评分。

第七条  初创企业是指没有生产经营或经营未满两年的企业,根据以下标准量化评分,其中得分项不累加计算,取最高分,加分项累加计算。

(一)政策导向(15分)。

符合工业用地产业布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得5分;符合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配套性项目,得10分;符合《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我市“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市“1+4”产业方向,发展新兴产业的,得12分。再由审核专家根据行业能耗、污染程度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投资建设(15分)。

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文件规定的投资强度,并承诺在30个月内完成投资的,得15分;投资强度每加1个百分点相应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技术水平(20分)。

1.综合技术水平(10分)。

国千、省千人才创办的且占股30%以上的初创企业,综合技术水平得10分;其他由多家企业为股东创设的初创企业,应当以其中股份占比在30%以上的一家企业为综合技术水平参评对象,并按照以下标准评分:

(1)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得5分、4分,高新技术企业及专利示范企业得3分,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称号酌情给分,不超过2分。投资主体在省外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给分。

(2)投资主体建设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得5分,获得国家认证实验室、省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得4分,获得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得3分,获得政府支持的其他平台酌情给分,最高不超过2分。

2.产品技术水平(10分)

(1)获得与投资产品密切相关并签订独占许可转让协议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得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得1分,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最高累算不超过5分;

(2)投资产品已通过有效鉴定,认定其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的得5分,国际先进得4分,国内领先得3分,国内先进得2分,其他技术相关认定酌情给分,最高不超过2分。

(四)实施条件(35分)。

产学研项目加5分;技术入股或技术合作协议加5分;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的,加5分;初创企业投资主体为领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或者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以上的,加5分;提供直接参与初创企业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及相关职称学历证书,经审核专家审定,其专业结构符合投产项目要求的,加15分。

(五)发展前景(15分)。

根据项目实施与产业关联、市场推广发展前景,以项目对所处产业发展趋势的把握、产品的市场定位、产业结合度、产业带动性等进行综合评判,最高得15分。

第八条  已达到一定规模扩大再生产企业根据以下标准量化,其中得分项不累加计算,取最高分,加分项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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