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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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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国家、省、温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乐清市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一)在乐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二)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六条 在乐清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第七条 市外户口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为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完税证明;

3.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证;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 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聘用备案复函、国企工人转移介绍信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辖区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1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在本市无房产的离异未再婚人员回原籍参照执行。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结婚证;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乐清市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其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房屋权属证明。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同一社区的,原则上不予投靠;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迁入父母以外的其他直系亲属户内。

第十二条 《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或者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者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原籍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第十三条 具有高中(包括中专、技校)以上学历,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我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1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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