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文件精神,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乐清户籍城乡居民和持有乐清居住证的非乐清户籍人员,均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乐清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已参保人员,2021年度不需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20年12月20日前扣款成功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130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市财政补助870元/人)。其中仙溪镇(包括原福溪乡)、湖雾镇、智仁乡、龙西乡、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岭底乡、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市财政补助900元/人。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补助,孤儿、非低保低边的困境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乐清市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以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到龄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属地乡镇(街道)应于当月予以办理资助参保。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六)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上述相关人员(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孤儿、非低保低边的困境儿童、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除外),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以按全年标准予以补缴,并从参保缴费次日起计算第90 天后开始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2021年新增、中断的参保人员,于2020年11月15日前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属地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方式。1.与银行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在签约卡内存足费款。2.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APP、银行营业网点进行自助缴费。
四、待遇标准
(一)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
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700元。年度符合医保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住院或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或者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按下表比例予以报销:
符合医保费用 医院等级 | 市内一级 及基层医疗 机构 | 市内二级 医院 | 市内三级 医院 | 市外定点 医院 |
起付线—封顶线 | 90% | 80% | 70% | 50% |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三)转诊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乐清市外(温州市内“同城互认”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辖区市内二级或者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书。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10%。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或者APP等其他方式办理异地直接刷卡备案手续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10%。
(四)特殊病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