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1-2018-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温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等资金。
生态建设类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奖励和生态项目、能力建设等。
环境保护类资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排污权有偿使用类资金专项用于排污权收储、回购,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排污权交易管理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职责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生态建设类
项目实施后有利于美丽乐清建设,有利于改善或者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环境保护类
1.优先类项目
已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2.一般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经环评审批或者备案;
(2)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者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2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类
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的,仅限于获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认可的减排项目,或者经温州市减排办认定事实上产生减排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生态建设类
1.各类生态环境规划(课题)的编制、修编。主要包括市级及乡镇(街道)有关生态环境规划(课题)的编制、修编。
2.美丽乐清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项目。包括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创建或者提升、绿色系列(包括绿色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创建类等。
3.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恢复、重建和创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类创建乡镇(街道)、村给予的奖励。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类创建乡镇(街道)的后续管理及成果巩固进行补助。
6.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7.生态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提升工程、生态环保相关文化培育创新。
8.美丽乐清办确定的其他补助。
(二)环境保护类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环境污染整治工程,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实施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打击污染环境非法窝点。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市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5.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源环境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下水、大气环境和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项目,监测监察应急装备配置、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等。
6.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