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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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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18-0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运行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一)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行按年缴费,在2018年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从2019年 1 月 1 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10元/年,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岭底乡、芙蓉镇雁湖片、智仁乡、龙西乡、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湖雾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70元/年,市财政每人补助640元/年;其他乡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300元/年,市财政每人补助610元/年。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参保不需要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3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未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到龄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上述相关人员(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除外),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按全年标准给予补缴,并从参保缴费次日起计算第 90 天后开始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待遇标准

(一)住院报销待遇

1.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当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市内

三级医院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市外

定点医院

起付标准-3万元

63%

68%

90%

40%

3万元-10万元

68%

73%

90%

45%

10万元-20万元

73%

78%

90%

50%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2.特殊病种住院补偿。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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