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法律规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逐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构架、职能定位、审计范围、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及所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下列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3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者支出,含下属单位)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者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
3.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市级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规上企业。
三、明确内部审计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指导督办工作开展,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