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复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工程技术,将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复垦成为耕地的行为。包括农村宅基地复垦、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废弃矿山用地复垦、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其中农村宅基地复垦指对复垦区范围内有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进行复垦。
第三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用地复垦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根据我市年度计划任务,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按照土地整治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乐清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与后备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梳理汇总我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踏勘、立项、会审和验收,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根据实际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掌握、督促全市建设用地复垦任务进度;协调表土剥离的资源调配;核查项目区地类及新增耕地认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核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灌溉水源,指导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农田灌溉设施部分工程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表土剥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管护种植和地力提升工作,做好新增耕地质量核查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落实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根据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全额支付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复垦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成旱地的,市政府每亩投入成本55万元,复垦成水田的,每亩投入成本60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成旱地的,每亩投入成本35万元,复垦成水田的,每亩投入成本40万元。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包括工程造价、政策处理费、后期管护费用、村集体奖励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
(一)工程造价。建设用地复垦成旱地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7万元,复垦成水田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统筹用于测量、设计、监理及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等相关支出。
(二)政策处理费。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农村宅基地复垦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13万元,闲置建设用地复垦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8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项目政策处理费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处理。青苗、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政策处理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13〕16 号)文件执行,建筑物拆除补助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三)后期管护费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后期管护费用。后期管护费用亩均投入资金2万元,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年开始发放,分三年投入,第一年投入6000元/亩,第二年投入6000元/亩,第三年投入8000元/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处理。资金用于耕地种植补贴、工程设施修复等。
(四)村集体奖励。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村集体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亩,对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项目的村集体奖励不超过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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