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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审计局关于印发《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本局各科室:

为了切实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提高组织审计的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特制定《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海盐县审计局关于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组织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结合我局组织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县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为及时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确保国家审计准则贯彻落实,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对策、方法以及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指导监督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具体包括:组织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制度;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及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制度。

第三条  担任组织审计项目组长(主审)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经验。受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特长和工作实绩确定不同类别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审计项目分级负责、分级指导监督的质量控制体系。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联系人员、复核人员、科长、分管副局长及局长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予以负责:

㈠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分工和审计组长的要求,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搜集审计证据。

⒈工程结算方面

审计人员应认真审阅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招投标文件、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条款是否一致,中标价和合同价是否一致;

⑵审查变更工程量。根据变更联系单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审查其变更是否真实存在,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⑶审查变更部分的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

⑷审查其结算中的材料价格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其调整范围是否和合同、招投标文件符合;

⑸审查材料暂定价是否按签证的材料结算价进行补差,是否存在低于暂定价的材料不补差,未签证的材料价格是否与当时的市场价相一致或相近;

⑹审查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优惠比例进行结算;

⑺审查分包工程的结算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⒉建设管理方面

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建程序,有无存在未批先建、未经设计而开工建设、边设计边施工等;

⑵审查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⑶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转包,是否存在肢解发包;

⑷审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越级现象;

⑸审查项目是否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

⑹审查项目是否进行环境评价;

⑺审查批准概算是否存在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并分析超概算的原因。

⒊财务收支方面

⑴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到位是否及时;

⑵审查建设资金的支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转移、侵占和挪用情况;

⑶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虚报投资额、虚列建设成本和隐匿结余资金情况;

⑷审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⑸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支付、是否存在超付现象;

⑹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⑺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过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必须、合理,有无超过标准。

各类审计取证单是审计证据之一,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审计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取得原件有困难的,可采用复印、文字记录、摘录、拍照、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收集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对审计查证事实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情况负责;对有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负责;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负责。

㈡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通过审计工作底稿来体现和反映审计人员查证思路的合理、准确程度,审计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完备恰当程度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工作底稿只用于记录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下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㈠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组长应指派专门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和力量配备,合理考虑审计成本,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审计人员的分工,并保证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㈡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导审计过程,并保证审计目标的完成。审计进点前,审计组组长应将审计实施方案发至每位审计组成员,必要时应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审计组组长应正确运用实现审计目标的查证方法,突出审计重点,并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有效避免审计查证的重大缺漏;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分工,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事实是否清楚;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其他有关事项。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质量和审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纠正,要随时掌握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总体状况。审计组长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搜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或者重大审计查证事项有遗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㈢对提出的审计报告代拟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起草,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隐瞒不报,以保证审计报告代拟稿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或者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代拟稿应先送县审计局固投科进行复核,经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提出的关于事实和依据的异议,应先调阅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指派审计人员再次取证,必要时应根据新的取证资料,形成核实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代拟稿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对修改或调整后的审计报告代拟稿负责。

㈣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及时送交县审计局联系人。送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㈤审计报告代拟稿经县审计局进行复核审定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当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审计报告,并对其负责。

㈥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应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七条 联系人员负责社会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的联系责任,具体由县审计局固投科许会军同志负责,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㈠草拟组织审计通知书时,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需要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的,应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保持与社会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的日常联系。

㈢负责接收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代拟稿和审计证据、并送交复核人员。

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的归档、整理和审计台账的记录。

第八条 固投科确定专职的复核人员并进行分工,具体分工如下:由沈福军同志负责安装工程结算、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方面;由许会军同志负责水利和绿化工程结算;由吴为民、何永军二同志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结算;由章黎明同志负责道路和桥梁工程结算。复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予以负责:

㈠对审计报告及代拟稿的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⒈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⒊重大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⒋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⒍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⒎按规定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㈡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签署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送局固投科科长复核。复核人员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复核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科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予以负责:

㈠负责制订年度组织审计计划。

㈡负责协调、沟通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㈢应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合理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⒈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⒉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⒊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⒋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⒍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⒎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㈣科长收到复核人员提交的复核意见和复核资料,应在5日内进行认真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退还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予以修正,并连同审计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固投科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科长同时应对文书格式的规范性、措词的恰当性、语句的通顺性以及段落间的勾稽关系负审核责任;对审计报告代拟稿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负责;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㈤在项目结束后,科长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总结项目的工作经验和不足,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考核审计组长工作质量和审计项目质量的依据之一。

㈥负责确定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事项,并负责召集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审计组长等相关人员。

㈦负责年度审计费用的计算和向财政部门的结报工作。

第十条 业务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召开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对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定性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同时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及签发的审计文书负责。

第十一条 局长应组织召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定性、处理处罚进行讨论审定,对签发的审计文书负责。

第十二条  坚持审计回访制度。固投科、法规科应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及时做好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执行和采纳情况、审计建议和移送案件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工作,及时了解审计执法情况和审计成效,促使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转化。

第十三条  各责任人如违反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按照《海盐县审计局行政执法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审计局关于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

组织审计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参与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编制审计方案

一、根据县审计局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计划,受县审计局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随时了解工程项目进度,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与县审计局联系,以便安排审计。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熟悉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报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三、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审计方案。

第二章  发出审计通知书

一、县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县审计局向被审计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通知书应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审计组成员和实施审计时间等。

二、组织审计通知书由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人员代拟,经科长审查后、由局长签发。

三、组织审计通知书由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或审计中心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直接送达。《被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审计人员纪律》随同审计通知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实施、报告和执行

一、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及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认真组织审计实施,以切实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商定以及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县审计局派审计人员参加。对县重点工程,局视具体情况,必要时召开工程结算审计汇报会议,并可邀请财政、计划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社会中介机构需对工程进行实地踏勘时,应通知县审计局,必要时县审计局派人参加。实地踏勘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

四、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基本完成、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证前,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送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进行复核。

五、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和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及时对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重点是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和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工程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要求、材料价格的取定是否合理以及重大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复核工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人员复核后如发现审计报告初稿有关事实无误的,经建设、施工单位签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如发现有偏差的,应通知社会中介机构作进一步核实并调整,经复核人员再次复核无误后,经建设、施工单位签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决算审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在结算审计基本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为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和工程税费的计缴情况等,并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情况作重点审计。

七、工程决算审计实施结束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报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审核。如被审计单位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经审核无误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审计局按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海盐县审计局组织审计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组织审计工作,保证组织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组织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组织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必须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四条  本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是组织审计的复核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计的质量检查和复核工作,掌握、分析组织审计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组织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有权就组织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调查;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㈠审计组长签名的审计报告初稿;

㈡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㈢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㈣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㈠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㈢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㈤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㈥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㈦审计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措词是否恰当、语句是否通顺;

㈧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社会中介机构限期补正。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遇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㈠标题;

㈡主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㈢复核意见;

㈣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㈤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二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照复核意见修正组织审计报告,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社会中介机构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提交的组织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复核意见书的恰当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组织审计报告质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

㈠局长、分管副局长;

㈡固投科科长及项目复核人、联系人;

㈢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应报经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㈠复核人员在复核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

㈡拟进行审计处罚的审计项目;

㈢审计组认为有关问题定性困难,并经固投科科长提出建议,需要由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

㈣其它有必要的情况。

第四条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对审计报告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㈠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合理;

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㈢审计定性是否合法、恰当;

㈣分管副局长、固投科科长认为需提交组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经组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经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修改、补正。

第六条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召开,特殊情况可在审计期间召开。

第七条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由社会中介机构视需要向固投科科长提出建议后,由固投科科长和分管副局长商定是否召开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前,对拟提交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具体事项由社会中介机构事先在内部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提交固投科初步审核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将讨论事项和初步结论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供给业务会议的全体人员。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具体事项由社会中介机构首先提出,并对审定事项作简要的说明和解释,然后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固投科科长提出初步的审定意见后,最后由分管局长提出审定意见。

第八条 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由联系人和审计组组长分别记录。会后审计组长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参加组织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注意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审计局关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守则

 

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严肃审计纪律,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依法审计。

第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守则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向审计局反映。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接受委托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就审计事项私自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施工单位接触。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海盐县审计局关于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的规定》。

第十条 凡违反本守则规定,营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隐瞒或故意遗漏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取消该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资格,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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