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局各科室,审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执行好《海盐县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现将《海盐县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海盐县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
2.公告审计结果办理框架
3.审计结果公告签发单
二○○五年十
附件1
海盐县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海盐县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审计局各科室办理公告审计结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审计局据此组织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必须经局长批准,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告。
第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的具体要求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法规科、办公室负责落实对外公告手续和载体,有关业务科负责代拟审计结果公告材料。
第五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增强审计责任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各有关科室要切实提高审计业务和报告文书质量,确保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件生效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对公告的审计结果核准后的1个月内公告。
第七条 公告的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定年度需公告审计结果事项意向,报县政府;依据政府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就需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进行研究部署。
(二)业务科室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实施审计前结合公告事宜作审前准备,并视情况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单位告知有关公告事宜。
(三)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办理公告审计结果代拟稿(一般情况下,代拟稿可按照格式办理拟稿),局长办公会议对代拟稿进行讨论、审议,确定公告审计结果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公告形式。
(四)审议后的公告审计结果代拟稿,由法规科复核,并由具体审计事项的分管局长审定。法规科依据审定后的代拟稿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拟写公告审计结果请示,代拟稿为政府审定公告审计结果的送审稿,必须作为请示的附件。
(五)请示及所附的公告审计结果送审稿,由办公室核稿把关,审计局长审批后,由法规科报送政府审定。
(六)审计组所在科室根据政府的审定意见负责对公告审计结果送审稿的修改;法规科依据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书和修改后的公告审计结果送审稿,填写《海盐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签发单》,报本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经局长签发后,对公告审计结果送审稿正式行文。
(七)行文后的审计结果,由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批文中明确的公告形式落实载体,公告审计结果,并负责公告后的信息收集工作。如涉及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解释,并做好来信、来访、咨询等有关善后工作。
上述办理公告程序的基本框架如附件2图所示。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经政府批准后,可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在本县广播、电视、报刊或海盐县政府网内网公告。如有必要,经政府批准后可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或采用《海盐县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告形式。
第十条 办理公告审计结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如审计结果及送审稿、《海盐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签发单》、向政府的请示及有关批准文书、登载的报刊等,应当按照行政文书建档要求单独整理归档。同时,按照审计业务档案的归档要求,将审计结果正件及相应的送审稿和《海盐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签发单》复印件归入有关审计业务档案第一单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附件2《公告审计结果办理框架》及附件3《审计结果公告签发单》请上本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