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 “法治嘉兴”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5〕44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和局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任成员。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和法制科。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审核上报
2、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
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上报
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5、公证处设立审核上报
6、公证员执业证审核上报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上报
(二)行政监督(共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2、对律师的监督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监督检查
5、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监管
(三)行政处罚(共35 项)包括:律师管理行政处罚1项,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基层管理30项等(详见附件一)。
(四)行政确认(1项)
法律援助确认(详见附件一)。
(五)行政裁决(共1项)(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行政行为(其3类)(详见附件一)。
1、行政赔偿
2、行政奖励
(1)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2)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奖励
(3)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核准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严格遵守报名程序,依法确认报名资格,确认无效的告知理由。
(六)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管理科
公证处设立审核上报、公证员执业证审核上报;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依法实施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依法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
4、法律援助中心
依法开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等工作;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5、基层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等行政许可职能;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实施行政奖励等工作。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6、法制科
依法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工作流程
1、法律服务管理科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科长审查;②科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工作流程
(1)受理、指派指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公函后,1日内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②主任1日内审查建议意见,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③经办人员1日内下达指派决定。
(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②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③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指派决定。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主任审查;②主任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④ 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法制科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处科长;②科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会;④ 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批准;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机构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阅卷,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本机构集体讨论;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机构。
(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工作流程:① 经办人员及时审核案件调查机构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审核建议,报科长;②科长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送回送审机构。
(5)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初步审查赔偿申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并报科长。②科长审查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建议,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③立案后,经办人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在30日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④经办人员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科长,或对自行办理的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后报科长。⑤科长及时审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意见,3日内提出是否赔偿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6)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初审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的,5日内初审完毕,提出是否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初审建议并提交科长。②科长在3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批准。③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④仲裁委员会的变更备案,由经办人负责登记。
(7)依法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收到复议申请后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决定受理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审查建议,提交科长审核。②科长1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局长审批。C.分管局长1日内作出决定。③经办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④经办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⑤经办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报告和复议决定建议,提交科长审核。⑥处长10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局长汇报,经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⑦经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
(三)执法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76、77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具有《行政复议法》第34、35、36、37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实施其他各类管理活动中,具有下列违法情形的,依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1)公证管理工作
在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2)基层管理工作
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0条)
(3)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①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②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5)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
七、内部评议考核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程序
执法质量考评采用百分制,由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两部分组成,内部考核占80分,外部评议占20分,两部分得分相加为考评总分。考核评议程序如下:
1、自我测评。由各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对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并在11月底上报自评结果;
2、组织考核。12月初由局考评小组组织人员对各科室行政执法质量进行考核;
3、组织评议。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对象等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质量评议,组织下属单位对局各科室执法情况进行质量评议;
4、考评认定。根据考核及评议情况,由局考评领导小组认定,确定行政执法质量总分。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序列。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四个等次。考核计分在91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1至90分的为良好等次,60至80分为合格等次,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对执法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授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降一档次。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本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局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基层科、法制科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 批评教育;
2) 责令检讨改正;
3) 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 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5) 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执法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科室负责实施;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科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及党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长申请复核,局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部门申诉。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海盐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职权表(共35项)
(一)律师管理行政处罚(1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
2、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行政处罚(30项)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7、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1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2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2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5、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26、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27、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8、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29、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30、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31、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32、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33、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丸)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4、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5、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行政确认(1项)
1、法律援助确认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裁决(共1项)
法律依据: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其他行政行为(其4类)
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行政奖励
(1)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2)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3)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3、核准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二
海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海盐县司法局
执法类别 | 序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机构 | 执法要求、流程和责任 |
行 政 许 可 |
1 | 考核 授予 律师 资格 审核上报 | 法管科 | 一、执法要求: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对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5日内审核完毕。 2、提交科长审查,5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审签,提出审查意见,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 5日内上报市司法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执法责任:《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 |
2 | 律师 执业 证审 核上报 | 法管科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 1、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5日内审核完毕。2、提交科长 ,科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3、报分管局长审签,并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3 | 律师事 务所设 立审核上报 |
法管科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的,5日内初审完毕。2、提交科长审查,科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3、报分管局长审签,并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的,5日内初审完毕。2、提交处长审查,科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3、报分管局长审签,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 ||
5 | 公证处 设立 审核上报 | 法管科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公证处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科长。2、科长在5日内完成审核。3、报分管局长审签,提出审查意见,并5日内上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
6 | 公证员 执业证 审核上报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公证员执业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在收到报审材料5日内初审完毕,并提交科长。2、科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审签,5日内上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
|
基层科
| 一、工作要求:对收到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二、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提交科长审查。2、科长在5个工作日日内审查完毕。3、报分管局长审签,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三、执法责任:(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2)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行政执法主体:海盐县司法局
执法 类别 | 序 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 机构 | 执法要求、流程 | 执法责任 |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法 管 科 | 一、执法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二、执法流程: 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科长。2科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处罚建议和意见,提出处罚意见。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
| 2 |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助案件 |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一、执法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二、执法流程:1、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主任审查;2、主任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3、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处组织听证会;4、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3 |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
4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 | |||
5 | 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 层 科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一) | |
7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二) |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三)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四)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八)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七)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八)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九)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 |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一)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二)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三) |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四)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五)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六)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七) |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十八) |
2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十九)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三)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二)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三)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五)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六) |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七) |
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八)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九) | |||
3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 | |||
35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一) |
行政执法主体:海盐县司法局
执法类别 | 序 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机构 | 执法要求和流程 | 执法责任 |
行 政 监 督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 |
法管科 |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加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 《律师法》第四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 |
2 | 对律师的监督 | 《律师法》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
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的监督 | 法管科 | 《公证法》第五条 | ||
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监督检查 | 法 制 科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一)、(二)、(三)、(四) | ||
5 | 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 | |||
6 | 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 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监管 | 基 层 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
行政执法主体:海盐县司法局
执 法类 别 | 序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机构 | 执法要求和流程 | 执法责任 |
行 政 确 认 | 1 | 法律援 助确认 | 法律援 助中心 | 一、执法要求: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二、执法流程:1、受理、指派指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公函后,1日内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2)主任1日内审查建议意见,并决定指派机构。(3)经办人员1日内下达指派决定。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2)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决定指派机构;(3)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指派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行 政 裁 决 | 2 |
| 基层科 | 一、执法要求: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二、执法流程:1、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4、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执法主体:海盐县司法局
执法 类别 | 序号 | 法定职权 | 执法机构 | 执法要求和流程 | 执法责任 | |
行 政 其 他 行 为 | 1 | 行 政 奖 励 | 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奖励 | 基层科 |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
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援助中心 | 一、执法要求: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执法流程:收到推荐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后组织审核,并报局办公室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并事迹真实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 |||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 基层科 | 一、执法要求: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每两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二、执法流程:收到呈报机关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后,商局政治部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并事迹真实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每两年组织表彰奖励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随时表彰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
| 2 | 行 政 赔 偿 |
| 法制科 | 一、执法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二、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初步审查赔偿申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并报科长。2、科长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建议,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立案后,经办人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在30日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4、经办人员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科长。5、科长及时审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意见,3日内提出是否赔偿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四、七、二十七、三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14、30条 |
| 3 | 核准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 | 法管科 | 一、执法要求: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执法流程: 1、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审核建议并提交科长。2、科长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 |
附件三: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
逐 级
上 报 告知理由
知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其中,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7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局长审签,上报省司法厅
公证员执业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或考核意见,上报市司法局
逐 级上 报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复审。 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执业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自收到材料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材料不完整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材料完整的,住所地司法局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科长。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科长审签,上报市厅
申请人提出申请
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