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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承诺自律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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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

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根据县委、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经讨论重新修订了《海盐县审计局公开承诺自律工作制度》,现予正式下发,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海盐县审计局公开承诺自律工作制度

 

一、承诺内容

(一)依法定的职权范围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外援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办理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业科的具体职责是:

    1.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局域网的维护和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财产及财务管理,公文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卫,来信来访的接待等工作。联系电话:6126423

2.法规科

负责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编制,统计和分析,审计业务文书的审核、复核,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审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计普法教育,审计理论研讨以及联系特约审计人员等工作。联系电话:6112460

3.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各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联系电话:6123903

4.行政事业(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协调和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联系电话:6120263

5.经贸审计科

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联系电话:6126441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负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概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联系电话:6120370

    (二)依法定程序办理审计事项

1.审计立项。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书面上报县政府和市审计局,分解落实到各审计业务科;⑵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和组织部门安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⑶有关部门提出的审计要求,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明确答复。责任部门:法规科。

    2.审计程序。⑴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单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的构成;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进点前三天进行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财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举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⑵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于30日内向局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⑶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结果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4)审计组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各审计业务科。

(三)落实审计监督制约机制

⒈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有向嘉兴市审计局和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责任部门:各业务科。

⒉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的听证权利并依法组织听证。对被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权利。责任人:各业务科。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局机关应在举行审计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责任部门:法规科。

(四)审计结果及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公开:

审计结果文书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公布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对重要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

(五)对社会审计组织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安排,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认真核查群众(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若发现显失公正的质量问题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责任部门:法规科。

    (六)严守审计纪律,遵循审计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

    5.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7.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8.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

    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同时向被审计单位附送《审计人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终了后10日内,审计组将审计纪律执行情况表送局纪检组,局纪检组将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进行回访。责任部门:审计组、纪检组。

   (七)县局机关内部实行首问责任制。

公民或企事业等单位到我局办理有关事务时,任何部门第一位接待来访(来电)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来访(来电)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务,应为来访(来电)人员做好与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违诺处罚规定

(一)凡超过以上承诺审计工作时限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扣发责任人岗位责任奖20元。

(二)凡违反一般审计程序引起投诉,经查实,立即纠正并扣发主要责任人岗位责任奖30元。

(三)凡局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除依照《海盐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外,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扣发相关责任人岗位责任奖。

(四)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职务时,不遵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审计纪律,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首先接待来访者的审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被投诉查实后,扣发责任人岗位责任奖30元。

(六)违诺处罚实行上追一级,即在科罚违诺责任人的同时,对其上一级领导作出相应处罚。

三、投诉程序

(一)为认真履行承诺制度,本局开通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具体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责任部门:纪检组,投诉电话:6117361

(二)纪检组自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作出处理,逾期每日付投诉人违诺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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