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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及《“二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中心窗口: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及《“二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为了加强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发展和改革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进一步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责任制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和行政执法部门。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形势下,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强化执法行政的工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和改革的协调并进;坚持开拓创新,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发展质量,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职能和优势,为实现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加快海盐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积极服务。根据本局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分解要求,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法律、法规立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要求能准确、熟练地掌握运用,使广大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并开展广泛的法规宣传活动。

2、依法管理、监督全县的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查处、和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3、依法审批、管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

4、依法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对种类民间投资的调控和产业指导。

5、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二、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依法治县工作的会议》精神,成立县发改局部门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并召开各类不同层次的会议,制定执法责任制,部署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2、明确量化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实行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3、责任制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三、措施保障

1、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各部门科室(所)依照各处执行的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职责,进一步具体落实到人,实行实绩考核,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努力提高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抓好法律、法规培训和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每个干部职工真正做到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3、加强内部制约机制。认真执行《物价法》、《海盐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盐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海盐县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

4、认真考评、奖惩分明。执法责任制采取逐级考评,奖励先进,鼓励全体。

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2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以下简称“两错”)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错”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撤消或纠正的全部或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想结合。

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两错”的应从重处理。

第五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并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两错”范围

第六条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被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视为“两错”

(一)违反规定管辖或不应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不应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 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和执法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十) 因其它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两错”案件责任划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两错”均应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行政执法“两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两错”的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两错”的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造成“两错”的由直接负责人员承担人事部责任。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四条 经集体合议。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五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两错”的,复议机关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两错”责任人,应视情节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扣发资金;

(五)取消评先资格;

(六)构成违法违纪的行政纪律处分;

(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追究“两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的“两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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