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席会议第一次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竣工使用或投产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及跟踪项目审计的具体实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按工程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开建办、招管办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审计人员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告知县审计局,并将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根据跟踪项目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当将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相关资料提前送达县审计局,县审计局组织人员进行事前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重要合同和修改、补充合同前,应当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和修改、补充文本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重大隐蔽工程前,应当将隐蔽内容及实施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审计局。如有必要,县审计局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
县审计局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对暂定价材料(设备)定价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局审查,以便相关部门加强对材料和设备供应环节的监督。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办理。变更办理结束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定期将工程款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审计局审计。必要时,县审计局可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县审计局提交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所有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将工程决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审计。
第十四条 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采用跟踪审计意见单(文书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答复,并以审计意见反馈单(文书格式见附件2)的形式向县审计局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