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系人制度》已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席会议第一次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系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海盐县审计局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络,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联系人,是指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之间双向联系的人。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系人以县发改局当年下达投资计划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为单位确定。
第四条 联系人的组成
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般由2至3人组成。
㈡县审计局人员,一般由2人组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审计联系人职责:
㈠配合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收集整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
㈡及时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各个时期的建设情况;
㈢及时反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联系人职责:
㈠宣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㈡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会议;
㈢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相关事宜;
㈣跟踪联系项目,收集、了解所联系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记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日记;
㈤解答和处理所联系项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县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或初步设计批复后确定联系人,并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情况表,交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按项目确定审计联系人。
第九条 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更换人员的情况告知对方。
第十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召开联系人座谈会,交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经验、做法,听取建设单位对改进审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