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益,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组织审计)管理,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益,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审计是县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行为。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审计中心对送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进行定期评审和考核。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对中介机构评审的内容主要是:单位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现场考察;审计质量;审计项目进度;审计纪律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 审计中心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采用“擅长”及“质量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接受委托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中止与其签订的组织审计协议书,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接受组织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海盐县审计局关于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的规定》、组织审计协议书及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需对工程进行实地踏勘时,应通知审计中心,必要时审计中心派人参加。实地踏勘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商定以及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中介机构应向审计中心汇报,审计中心派人参加。对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实施结束签署意见前,应当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报告,连同送审资料、审计底稿、图片记录一并送审计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抄送县财政局。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审计局按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中介机构按审计机关统一要求进行。
初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审计实施情况、对工程审核数据进行分析、对有争议内容或有疑点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工程审计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履行审计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禁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和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按下列标准和方式计付。
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由基本收费和追加收费组成。其中基本收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下浮10%后由财政支付;追加收费按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经审查后,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核减额按5%的费率计算,追加收费由建设单位凭审计中心出具的《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通知单》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统一划拨到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组织审计协议每半年与中介机构清算上述两部分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具初审审计报告的时间,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收集齐全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期限为: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20天;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0天;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40天;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60天;5000万元以上的80天(以上天数为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外的天数)。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延长时间的,须征得审计中心同意。中介机构无故延期审计时限,每超出一天,扣减本项目审价费用的2%。当年无故延期审计项目累计达到5个以上的,暂停组织审价业务一年。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或参与组织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的日常考核。中介机构应将审计误差率([审计中心复核发现差错额绝对值之和/中介机构初审报告审定额]×100%)控制在2%以内。审计误差率在2%--3%(不含2%,含3%),送审价在200万元及以内的,扣减当次审计服务费的10%,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扣减当次审计服务费的20%;误差率在3%--5%之间(不含3%,含5%),送审价在200万元及以内的,扣减当次审计服务费的20%,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扣减当次审计服务费的50%;误差率超过5%的,取消当次审计服务费。当年审计误差率超过5%累计3次及以上的,或当年审计误差率超过2%低于5%累计8次及以上的,均暂停组织审计业务一年。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一经发现,县审计局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审计人员及所在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计复核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反审计工作职责的行为,县审计局应当依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 限期整改、警告。
(二) 停止其接受组织工程结算审计的资格。
(三) 向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议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通知书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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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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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审计情况 | 送审金额 | 审定金额 | 其中 | 核减 |
元 | 元 | 核增 | ||
审计费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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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施工单位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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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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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单位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计中心帐号:
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审价单位一份、审计局一份、财政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