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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内部管理程序》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本局各科室、监测站、大队、中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内部管理程序》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内部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内部科室职责

建设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的建设项目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解释、建设项目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内容工作协调。

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及下设中队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平衡管理。

生态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生态功能区符合性规划管理。

根据本管理程序,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小组的各有关科、室、大队、站负责与本岗位职责相关联的有关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一)前置把关

1、建设科向生态办、总量办分别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生态功能区符合性审查联系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平衡联系单;生态办根据土地产业定位或项目选址对照生态功能区规划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生态功能区规划意见,总量办出具总量能否调剂意见及调剂来源的初步意见。

2、建设科对建设项目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现场踏勘单。

3、建设科根据项目情况、生态规划初步意见及总量调剂初步意见,并结合不同产业或项目环保要求,对于基本符合环保行政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可以出具以下意见:

(1)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拍卖、营业执照办理等需出具的环保意见。

(2)建设项目初步受理意见。

(二)项目受理、审批

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建设科(中心窗口)报送,由建设科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建设科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的出具补证通知单,材料齐全后受理,无法补证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对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建设项目审批由建设科、生态办、总量办联合会审,生态办就建设项目出具是否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意见,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须由总量办出具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生态办、总量办收到会审联系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或方案。

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同样按上述步骤操作。

3、建设科按照“一审一核”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分成集体审议项目和非集体审议项目两种,具体分类根据《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确定。

集体审议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由建设科受理,建设科负责人起草审查意见,经局建设项目集体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核准。

非集体审议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直接由建设科受理,建设科一般人员审查、负责人核准。

对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审查意见由建设科直接作出。

建设科制作审核批准文件,文件抄送上级环保部门、项目管理相关县级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环评单位。同时,分送局相关科、室、大队、站和局领导。

5、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科按公示程序进行公示。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按照《海盐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其中,《排污权购买总量联系单》由总量办负责出具。《排污权交易证》由建设科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变更和发放由建设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收存三份,一份由局档案室留档,一份移交至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另一份由建设科保管(项目验收后移交综合管理科)。建设科对每月审批项目进行汇总,报表每月5日前报送局领导和各科室、站和大队。每个季度对审批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统计季报上报。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程序

(一)县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执行情况按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程序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每月5日前形成“三同时”监察月报(含建设项目季度分析),分别报局领导、监察大队、办公室、建设科和管理科。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核程序

(一)须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由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的受理以建设科为主,为方便试企业,试生产申请也可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中队。建设科收到申请,通知各监察中队进行现场监察,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监察。

(二)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组织人员对该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针对该项目环评上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该项目审批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对,并对照项目环评及批复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出具现场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逐条说明其环保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的意见建议。若措施落实上发生变化的,应说明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加以确认。现场监察报告及时送建设科。

属于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试生产检查,需要我局配合的项目,由建设科会同各监察大队或环境监察中队对该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监察报告。

(三)建设科根据各监察中队的现场监察报告决定该项目是否同意试生产,在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审核意见。试生产审核意见传监察大队和项目所在地监察中队、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并明确告知试生产的期限、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有关要求;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则不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并在批复意见中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四)监察大队、监察中队依法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1、对不同意试生产的项目,各环境监察中队根据试生产批复的要求,按建设项目的建设期管理程序进行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监察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同意试生产的项目,各环境监察中队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环境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3、对需进行试生产但建设单位未按试生产要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若现场监察发现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由监察大队现场确认试生产时间,并发出限期验收整改通知,并将通知抄送建设科,期限内未验收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环境监察大队直接依法进行处理。

(五)要求延缓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批复期满前提出延续试生产申请,并按上述程序操作。

(六)建设科每月对试生产情况进行汇总,月报送监察大队、各中队和环境监测站,便于安排监察和监测工作。

五、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站做好配合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限内未提供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或提供验收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建设科在10个工作内发出限期验收通知,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监察大队和项目所在地监察中队。

(三)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协同建设科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建设科每月5日前整理当月需验收(含延期验收、限期验收)名单送监察大队、各监察中队和监测站。

(四)对建设单位在限期验收期限内未完成验收的,由监察大队、各监察中队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一)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科提交验收监测申请,由建设科出具监测联系单。

2、监测单位凭监测联系单对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安排监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监测方案由建设科负责审核。

3、建设科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组意见。

4、建设科负责受理验收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决定书。

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和补证通知,材料齐全后按上述程序操作。

5、对不符合现场验收要求的,经适当整改能通过的,现场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组意见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落实相关措施,完成整改后,建设科根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汇报和相关资料,通知项目所在地监察中队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监察报告,并抄送建设科;建设科根据现场监察报告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3天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决定书;仍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监察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验收材料一式四份,一份档案室存档,一份送所在地环境监察中队,一份移交综合管理科,一份建设单位存档。

(二)对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科提交验收监测申请(书面或口头),由建设科出具监测联系单。

2、监测单位凭监测联系单对该项目进行监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

3、建设科负责受理验收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当场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建设科自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监察中队踏勘现场,1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决定书。

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和补证通知,材料齐全后按上述程序操作。

6、验收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局档案室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

(三)建设项目环保分期验收视分期项目情况定。分期项目需试生产的按程序(一)验收;分期项目无需试生产的按程序(二)验收。

(四)建设科每月5日前对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报表报局领导、送各科室(站、大队)和环境监察中队。

七、排污权储备交易程序

(一)排污权购买程序

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1、建设科在建设项目符合生态规划前提下,凭总量平衡方案向排污权交易中心出具排污权交易联系单。

2、排污权储备交易公司凭排污权交易联系单向购买企业出具排污权交易缴款通知,企业凭通知向指定银行缴款,中心凭银行缴款凭证出具排污权购买证明。

(二)排污权收储程序

1、出售企业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2、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总量办出具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联系单。

3、总量办根据联系单出具可收储总量核定单。

4、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凭可收储总量核定单向指定银行出具支付通知,银行向排污储备交易公司出具。

5、建设科根据已支付凭证收回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质量管理程序

1、法规宣教科会同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及内部流转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出具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抽查评价报告。

2、建设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大队根据抽查评价报告对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整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更好地组织实施《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海盐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推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完成“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任务,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物总量平衡实施集体审议和“一审一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县域总量平衡政策,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一般以1:1.2比例调剂,化工、造纸、电镀、酿造等污染行业以1:1.5比例调剂。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章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权限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分成集体审议项目和非集体审议项目两类。

第六条、集体讨论项目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上级环保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所产生的工业污水无法进入集中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信访集中行业的建设项目;

6、污染治理技术成熟度有质疑的建设项目;

7、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其中COD超过3吨/年,或者SO2超过3吨/年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集体讨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按同样要求进行集体审议或会审。

第八条、非集体审议项目直接由建设科(中心窗口)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由建设科一般人员审查、负责人核准。

第九条  调整集体讨论范围

第三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权限

第九条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权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COD小于10千克/日(3吨/年)或SO2小于3吨/年的,由总量办出具平衡方案。

2、COD大于等于10千克/日(3吨/年)、小于50千克/日(15吨/年)或SO2大于等于3吨/年小于15吨/年的,由总量办提出总量平衡初步方案,经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总量平衡方案。

3、COD大于等于50千克/日(15吨/年)、小于100千克/日(30吨/年)或SO2大于等于15吨/年小于30吨/年的,由总量办提出总量平衡初步方案,经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总量平衡方案。

4、COD大于等于100千克/日(30吨/年)或SO2大于等于30吨/年的,由总量办提出总量平衡初步方案,经集体审议后,报县总量控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经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平衡方案。

第十条 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一般行业按1:1.2比例平衡、污染行业(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等)按1:1.5比例平衡。

第四章  集体审议委员会会审或联审

第十一条  局成立建设项目(总量平衡)集体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委员会建设行政许可分管领导、生态办分管领导、生态办、建设科、管理科(总量办)、法规科、监察大队和监测站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会议主要研究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集体审议会议的召开由建设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向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提出。

集体审议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召集,组织审议。按权限应由局长决定的事项经集体审议后报局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集体审议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参加审议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本科室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集体审议会议召开前,建设科应当起草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管理科(总量办)应当起草主要污染物总量初步平衡方案。集体审议会议应当做好讨论记录并形成集体审议意见。会议记录由建设科或总量办负责,并将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讨论通过起实施。

附件:1、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集体审议表;

2、建设项目生态功能区符合性初步审查联系单;

3、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平衡联系单;

4、建设项目审批现场踏勘单;

5、要求出具总量平衡方案联系单;

6、要求出具生态功能区规划符合性意见联系单;

7、试生产申请接收凭证;

8、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联系单;

9、海盐县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材料清单;

10、环保制度范例。


附件1: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集体审议表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主持人

报告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议意见

     

领导意见

         签名:                        

     

注:集体讨论的建设项目适用此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生态功能区符合性初步审查联系单

项目详细地址

建设项目名称或产业定位

项目情况

经办人:                           

     

生态办初步意见

经办人:                 

     

附件3: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平衡联系单

项目详细地址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总量需求情况

             经办人:                           

     

总量办初步意见

              经办人:                 

     

附件4:

建设项目审批现场踏勘单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联系人

 

项目拟选址

 

建设及投资规模

 

踏勘时间

 

周围环境示意图      (对周围环境敏感要在  示意图上注明距离等)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意见

 

附件5:

要求出具总量平衡方案联系单

总量办:

                     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目前项目已由我科受理,为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出具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建设科

                    年  月  日

附件6:

要求出具生态功能区规划符合性意见联系单

生态办:

                     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目前项目已由我科受理,为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出具生态功能区规划符合性。

                   建设科

                  年  月  日

附件7:

试生产申请接收凭证

                          

                   

        日,本局接到你单位       

             项目进行试生产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在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我局对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申请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附件8: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联系单

海盐县环境监测站:

                   日,收到           

               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书面(口头)联系,请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或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科经办人: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建设科留存,一份申请人凭执向县环境监测站联系监测工作,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

件9:

海盐县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材料清单

1、治理设计方案(原件一份,建设单位认可后在封面上表明并盖章)。

2、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验收申请(由环保局提供固定格式,现场填报,并盖公章)

4、环保制度(可参考范例,标明日期并盖章)。

5、安全制度(可参考范例,标明日期并盖章)。

6、操作规程(结合实际,详细表述治理设施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7、岗位责任制(针对上述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奖罚措施)。

8、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名单(明确管理及操作人员及其职责)。

9、执行情况总结(附件)。

10、验收申请书(附件,参考环境监测站评价报告)。

11、验收监测与评价报告(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12、企业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明生产设备位置及数量)及管网平面布置图(分颜色注明雨水管和污水管走向及排污口位置)

13、日常运行台帐(自行纪录,内容详实,并作为日常检查依据)。

注:上述材料(除第十三项外)一式四份报县环保局,四至八项还需上墙。

附件10:

环保制度范例

一、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建立、健全有效机构,明确职责,确保环境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排放,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环保部门报告。

四、加强环保宣传,增强职工环保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并做好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安全制度范例

一、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二、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工作中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做好废水处理的准备工作及投药箱配液工作。

四、处理用的化工原料药剂必须堆放整齐,保持工作场地清洁。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文明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启动电机前,必须先检查线路及阀门开启情况。

六、严禁带电维修电机及线路,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严禁空手接触腐蚀性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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