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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1号)等精神,结合海盐县实际,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缓解土地供需压力,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海盐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认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努力促进海盐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县政府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人行海盐支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镇(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密切配合抓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的齐抓共管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禁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发生,为保护土地和保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区)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制止机制。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1.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村级国土协管员队伍建设,对2008年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的协管员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把村级协管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村级土地协管工作正常开展。加大村级协管员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扩大土地执法监察范围,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高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县财政要保证必要的执法队伍建设和办案工作经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同时,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力争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报告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对无法有效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各镇(区)要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发放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对登记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管理工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5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

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1.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2.建立案件调查相互配合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3.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县政府将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镇(区)及各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结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耕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平安海盐考核、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等工作挂钩,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促使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二)实行问责制。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行为不力的镇(区)和土地违法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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