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及《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3]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一)财政性资金指政府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1、县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2、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及各种捐款等);
3、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设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并完成交工验收与决算审价,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律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制。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一)封面;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
(三)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七)基本建设项目资产损失明细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
(九)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十)基本建设支出计算明细表;
(十一)(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六)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或扩初设计、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审批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基建财务决算及批复、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结算审价后一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单位不具备编制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已进行国家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直接根据国家审计的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县级部门或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批,镇(区)建设项目由镇(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直接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查,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在委托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技术力量,筛选一部分具备财务审查能力和工程造价审查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并由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才能生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未经过财政部门委托而从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审查的竣工财务决算只起咨询服务作用,不作为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和财产移交的依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审核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别情况审批。对决算超概算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县财政会同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调整概算后再办理批复手续;对决算不超概算的项目或超概算投资在10%以内的项目,财政部门可直接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决算的审查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竣工图;
(三)建设单位自审的书面意见;
(四)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二)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三)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各种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有无将应由生产负担的费用挤入建设成本,扩大开支范围及违法违纪的情况;各项税收是否及时上缴国家;财政拨款单位是否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情况下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准予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支出,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内容,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八)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的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
(九)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
(十)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期限,工程提前或拖后的原因。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进行编制,代建单位应予以配合。财政部门按代建项目批复到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帐手续,若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帐手续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资产入帐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运行,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以及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的,都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有权在预留工程尾款中直接扣缴或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追加项目投资的建议,由县发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单位等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本着“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将取消委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审查的财务决算进行复查,复查的金额与审查的金额,差额在5%以上的,财政部门应给予其警告,累计三次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发生的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审核费用。 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按照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审查费计入项目总投资中,在“待摊投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