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海盐县行业协会培育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快海盐县行业协会培育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行业协会(包括商会,下同)是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加快我县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提升协会功能,发挥协会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和原则
(一)培育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坚持培育与监管并举的方针,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我县基本形成具有海盐产业特色和分布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努力做到发展环境宽松、政策扶持到位、分类结构合理、自律机制健全、监督管理有力,使行业协会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培育与发展行业协会应遵循的原则。
自主办会的原则。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引导、扶持,促进行业协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市场化要求改革调整,培育发展,并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
政会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它的职责是培育和发展、监督和管理;协会职能、人事、财务及资产应完全脱离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和依(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
二、加大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行业协会发展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行业平台建设和协会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公共管理事务以及其它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要。
鼓励创办服务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业协会。
对按规范新组建的行业性协会正常运转一年后,经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定为合格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标准为:全县性行业协会补助2万元,全省性行业协会补助3万元,跨省市区域性行业协会补助5万元,辐射范围较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补助10万元。
对以协会名义组织会员联合参展、发布广告信息、会展交流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我县现行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自筹发展资金,以及通过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五)鼓励行业协会以自愿的原则、会员制的方式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担保服务。
(六)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行业内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质量认证、品牌评定、企业评定等重大事宜提出初审意见,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应吸纳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其它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行业协会实际承担能力,将行业评估论证、公文证明、技能资质考核、职称评定、行业准入、行业统计等职能逐步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
(七)完善行业协会的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逐步实现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八)扶持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场所。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推进行业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工作,组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5、宣传和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出本行业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计划和建议,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推进打假维权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予以查处,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九)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以依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为宗旨,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业诚信和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开展行业诚信经营活动,提高行业公信力,对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予以纠正,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要求,通过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四、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
(十)发展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重点选择我县发展速度较快、行业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的主导产业作为培育的对象,并发展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行业协会。
(十一)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注意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知名人士,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海盐同业经济组织入会,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使行业协会真正具有行业代表性。
五、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培育与管理
(十二)开展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自身建设能力。
(十三)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法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业协会,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县级政府部门及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