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海盐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海盐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加大住房保障工程投资力度,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的2倍,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
2、鼓励拆迁货币化安置,鼓励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限制多余拆迁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
3、实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自
4、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
5、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现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6、降低小户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或者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调整为20%。
7、放宽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在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可贷额度按首次贷款条件计算确定;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超过普通住房标准的,可贷额度按差额(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原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计算确定。
8、新开发的房地产地块(小区)的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学区,应按照县教育部门义务教育段招生政策执行。同时可以根据购房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向新居住地学区学校申请入学,在未办理好商品房产权证之前可以优先借读。
9、加强土地资源调控。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并统筹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确保市场供应的基础上,以供需均衡为目标,控制增量。
10、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
11、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工时间可以延期一年,竣工时间同时顺延。已开工建设的地块,按合同约定竣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竣工时间可以延期一至二年。
12、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土地面积50亩以上,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缴清宗地地价款和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规划确认的地块分宗红线和土地使用条件,可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3、
14、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配套建设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配合房地产项目开发计划,及时完成政府配套工程建设。在施工条件许可情况下,原则上要在该期商品房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完成相关政府配套工程建设。
15、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主动服务,提高效率。
16、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