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无地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
(二)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的重度残疾人家庭;
(三)经县残联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四)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
(五)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重度残疾人救助家庭;
(六)经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家庭;
(七)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户证》的低收入家庭。
上条第(一)、(二)款,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三)、(四)、(五)、(五)、(六)、(七)款,以下简称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其住房困难状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无私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他人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屋,或寄住他人住房的;
(二)居住拥挤:按具有城镇常住无土户籍的家庭成员计算,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第五条 下列住房面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享受拆迁货币安置的原住房面积;与他人共有,属申请人家庭成员份额的面积;已出售的原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中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
(一)离异满一年无住房一方,原夫妻双方曾共有私有住房的面积,或原夫妻双方曾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二)私有住房出售一年以上(以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或私有住房已拆迁,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或家庭重大意外事故救济(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家庭原私有住房面积。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是指:
(一)申请人家庭实际成员,包括夫妻、子女以及与夫妻双方同住一处的父母;
(二)申请人家庭有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服役、服刑人员且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实际成员;
(三)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城镇、同一社区居委会辖区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包括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实际成员;
(四)夫妻离异后一方户口未迁移的,原配偶不计入申请人家庭实际成员;
(五)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可独立按户计算。
第八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中应当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无地户籍的成员。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县的,须满3年(含)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家庭应在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海盐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海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海盐县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海盐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户证》);
(四)住房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私有住房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五)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经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局;
第十三条 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县民政局反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廉租住房配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讨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其申请地公开登记结果。
经讨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局申诉。
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已登记的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及轮候顺序,并在其申请地公开。
第十五条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减免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年满60周岁以上)、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重残疾,持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方式目前仅限于武原镇。
承租直管公房的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实行租金减免。
第十七条 货币补贴方式的保障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家庭成员1或2人,户均建筑面积按
(二)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按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方式的保障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家庭成员1或2人,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二)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第十九条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
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予以公布。其中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标准的60%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无房的,按保障面积标准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发;拥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私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发。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建设局委托的机构按季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二十一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以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部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其他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以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75%缴纳,超过部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金减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以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减免,超过部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其他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以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减免,超过部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
第二十三条 租金减免由公房产权单位实施,并每年一次向县建设局报告当年减免的租金总额,经县建设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各公房产权单位。租金减免拨付资金列支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十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建设局应当对已纳入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程序如下:
(一)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享受租金减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公布的年审期限内,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领取《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并如实填写,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自收到《年审表》待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并将核实结果及《年审表》报送县建设局;
(三)县建设应当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年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实物配租面积或租金减免额度,作为次年度继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据。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过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当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住房使用面积换算成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7等于住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