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08〕11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
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对象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一年以上的镇(街道),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解、综合协调、政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等;
2.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情况,包括连锁超市、放心店、群众监督网建设等;
3.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农业源头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食品流通环节管理、餐饮消费环节管理等;
4.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情况,包括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等;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培训、信息报送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的考核验收遵循以下程序:
1.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申报考核的镇(街道),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2.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3.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组检查考核,初评合格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考核组对申报镇(街道)进行抽查验收;
5.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6.通过公示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命名为“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九条 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警告或取消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辖区内的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获得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考核标准(略)
2、嘉兴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评定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