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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海盐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扶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特扶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实施的一项制度。

(一)特扶对象基本条件

特扶对象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口;

2193311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特扶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执行。特扶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二)特扶对象确认程序

特扶对象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初审;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伤病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特扶资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今后,随着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扶助金标准将逐步提高。

对符合条件而从未享受扶助金的对象,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对于领取扶助金的“五保户”,其原有待遇不变。

(四)特扶资金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发放机构具体办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扶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为每一位特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特扶对象个人账户。特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特扶对象身份证、扶助金存折(卡)等证件办理。

(五)特扶经费来源

除省特扶专项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将特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扶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对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如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扶助金,则不能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对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参加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或年满70周岁享受老人基本生活补助的,继续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扶助金,但不能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年满49周岁的家庭,将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条件并有再生育愿望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支持其再生育,并做好生殖健康咨询和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扶制度的起始之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20088月份建立特扶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开展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9月份,个人申请,村(居)和镇(区)两级完成初审;10月份,县人口计生部门完成审批、公示,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上报市人口计生委;11月份,代理发放机构为特扶对象建立个人账户;12月份,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入个人账户,完成发放并做好工作总结。

2009年起,特扶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时进行。每年4月底前,各镇(区)完成特扶对象调查摸底和初审;5月底前,县完成特扶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 6月15日前,县人口计生部门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经确认的当年特扶对象汇总信息;7月底前,县财政完成资金筹措;8月底前,特扶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特扶对象个人账户;9月底前,代理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部门、县财政部门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0月份,各地自查落实情况,并报县人口计生局;年底前,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结合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抽查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

三、组织管理

特扶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联合组成特扶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特扶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镇(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扶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特扶资金预算决算,建立特扶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卫生、公安、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特扶对象确认工作;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特扶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镇(区)也要建立检查监督、定期评估制度。对特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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