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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深化和巩固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积极构建和完善我县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体系,根据市政府《2008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海盐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十镇(区)连锁超市、百村放心店”工程的扩面、提质、增效工作,决定在我县有关社区开展“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创建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海盐”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以社区食品商店为突破口,把商品准入机制从大商场、大超市向社区小商店拓展,认真贯彻《海盐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海盐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引导社区小商店经营者树立“进正货、树正牌、走正道”的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组织领导

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工商局联合开展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同时,成立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建设工作验收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徐刘根;副组长:詹彪;组员:沈鸿伟、仲留忠、曹继斌。验收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沈鸿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建设工作,有关镇、社区协同工作。

三、创建条件

“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店应开设在社区内;

2、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以经营食品类商品为主,开业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做到亮照经营;

3、商店业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够识别商品标识,具备记录台帐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诚信度;

4、商店经营场所要求整洁明亮,卫生环境条件较好;

5、商品分类设置,陈列整齐有序,做到明码标价。

四、创建要求

1、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2、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

1)统一一套制度,是指商店统一执行《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

2)统一一个标识,是指商店对所售商品作一定特征(在工商所备案)的标记。

3)统一一本台账,是指商店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台账,实施商品准入制度;

4)统一一项承诺,是指商店统一对外开展消费安全承诺,承诺内容与三项制度一并制作统一样式的镜框在店内上墙悬挂;

5)统一一块牌匾,是指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商店统一悬挂“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牌匾;

3、主要商品台帐登记每月不少于一次;

4、无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召回。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报告工商机关;

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信息,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

五、创建步骤

(一)宣传发动

实施社区食品安全放心商店建设,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的需要,也是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需要。为此,各部门、有关镇(区)要高度重视,要利用新闻媒体及会议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意义、作用、效果,宣传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氛围,从而为顺利实施社区食品安全放心商店建设打下基础。

通过宣传发动,使社区商店业主认识到,参与社区食品安全放心店建设是提高商店知名度、诚信度的重要载体,也是履行《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规定销售者义务的自律行为,从而积极地参与到社区食品安全放心商店建设中来。

(二)商店申报

由参与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的经营户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社区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工商所,列入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单位。2008年度先在武原镇选择若干社区商店加以试点,创建单位应于2008930日前提出申请。

(三)创建考察期及初审

凡填报创建“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的经营户,都必须按照创建条件做好各项工作,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创建,由工商所对照创建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建设工作验收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

经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建设工作验收考评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达到“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条件的,报县食安委审定,符合的予以公示。

(五)授牌

经考核审定并公示,凡符合“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的创建单位(经营者),由县食安委批准命名并授予“海盐县社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商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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